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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500万!RITZ饼干起诉两企业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文章出处:启力知识产权 公司网址:www.cn-ql.com发表时间:2017-05-28
核心提示:原告称,1934年,RITZ乐之饼干诞生于美国宾州费城,上市短短三年之后,RITZ乐之从美国风靡世界,成为全球最畅销的饼干品牌之一,日销量达2900万片。1988年,RITZ乐之饼干来到中国,很快便跻身中国一流饼干品牌行列。

原告称,1934年,RITZ乐之饼干诞生于美国宾州费城,上市短短三年之后,RITZ乐之从美国风靡世界,成为全球最畅销的饼干品牌之一,日销量达2900万片。1988年,RITZ乐之饼干来到中国,很快便跻身中国一流饼干品牌行列。


原告名下的“RITZ”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是饼干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原告在中国拥有“RITZ”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中国商标法的充分保护。


然而,两被告使用的“RIZE”标识与原告的在先“RITZ”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发音等方面高度近似,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被告的涉案商品与原告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原告认为,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RITZ乐之饼干包装为原告首先设计并推出市场,与市场上同类产品包装装潢存在显著区别,属于特有包装装潢,而两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被告一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被告二作为涉案产品的总经销商,大量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侵害原告商标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饼干类产品。


“RIZE”饼干自2010年起即通过被告二的关联公司深圳市杰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截止到2017年11月,“RIZE”饼干已经销售了七年。前述侵权行为持续至今,两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饼干类产品,并停止对侵权产品的宣传行为。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原告称,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知名商标的专用权,且侵权恶意严重,侵权规模和侵权获利巨大。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庭审: 被告一称并未侵权 被告二缺席


对此,被告一长顺利公司称,其与被告二长顺杰洲公司之间在2016年签订了加工合同,是属于代加工的关系,被告二向其提供样品和包装等,被告一用自己的原材料加工生产。


被告一认为,己方并未侵权,被告二当时向被告一提供了其商标注册申请的材料。此外,通过对比,“RIZE”标识与原告的在先“RITZ”系列商标,“RIZE”中的“I”、“Z”都有一个皇冠标志,而原告的没有,被告一认为两个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似。


被告一还称,被告二未出庭,皆因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被告二已经属于非正常停产状态,被告一也没有再为被告二正常加工涉案产品。


被告一认为,原告提出的主张500万的索赔,没有任何依据,应该依法驳回。


对此,原告反驳称,不认同两被告的代加工关系,而是两家关联公司,被告一负责生产,被告二负责销售,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被告一作为一家食品生产厂家,应该清楚明白要进行合理审查义务,很明显被告一并未做到。


对于500万的索赔,原告认为有充分的依据,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其中一款饼干,经过计算两年的利润已经达到600万元,因此提出500万元索赔是很充分的。


而被告一称,这个是原告单方面的凭空测算,不能成为依据。


本案将择日宣判。